科研项目

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横向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单位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单位名义取得(获取)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方式管理,不纳入单位预算,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专款专用,执行国家和单位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着鼓励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目的,对主持和参加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在职称方面与纵向课题相对应,具体标准如下:
单项横向经费    对应纵向课题
大于150万元    国家级
80-150万元    省级
30-80万元    厅局级


第五条 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委托经费管理体制。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横向科研活动中维护单位利益。项目负责人要诚实守信,对科研信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第三章 入账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和到款情况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科技处根据相关科研合同、单位相关文件进行项目认定并办理“横向科研经费下达通知”。财务科根据科技处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下达通知”及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项目预算书办理经费入账,并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第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提取5%管理费入KYGL-2007账户,5%能源费,10%院发展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项目合同时,约定上述费用及相应税费金额。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中各项费用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经费使用预算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经费预算的项目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合理设置项目预算,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外,横向科研经费还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市内交通费及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及租车费等相关支出,据实列支。
(二)招待费。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应据实列支,其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单次报销低于5000元,可直接凭发票,经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签署报销凭证后交财务科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课题组绩效支出。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劳务费制定预算时依据项目自身特性不设比例限制。
(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应依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三)课题组绩效支出: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及《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简化政府采购流程,按院相关规定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加强论证,避免重复购置。采购同类仪器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凭证须经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科审核报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报科技处及分管院领导审核。
(一)一次性3万元以上的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二)单次报销超过5千元的招待费;
(三)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
(四)其他特殊事项。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经合同委托方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持相关调整依据及书面材料至科技科审核备案,并办理其他相关预算调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除外协配套设备),按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财务科、科技处、审计科协调会商制度,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单位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技处、财务科、审计科和监察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单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