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0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恪守科学价值准则和科学精神的道德品质。科研信用在本办法中特指对个人或科室在参与科研活动时遵守科研诚信准则行为的一种评价。

第三条 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保护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并与项目及专项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教育预防等。科研信用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失信行为清单编制与调整、失信行为调查与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全院科研诚信建设与信用管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承担科研诚信与信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包括我院所有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单位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七条 各科室要通过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院有关部门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项目任务书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九条 各科室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团队首席、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成员、项目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技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二条 各科室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科室应当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三章 科研伦理管理

第十三条 我院有关生物与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均应先申请伦理审查,科研人员拿到上级单位立项通知,院内课题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生物与医学科学问题提出研究方案,向院科技处提出立项申请,经院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批准,单位盖章后方可开展相关研究。

第十四条 我院生物与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申请立项时,申请材料需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2、项目负责人、执行人姓名、专业背景简历;

3、详细说明项目的意义、必要性,项目中有关患者、志愿者、实验动物、生物技术及样本在实验中的作用,实验方案,预期可能出现的对人体、动物、自然、社会造成的伤害等;

4、遵守生物与医学伦理原则的声明;

5、伦理工作小组要求补充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应遵循伦理基本原则,对拟开展的生物与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医学实验中最基本的实验原则是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科研项目负责人须与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方能参与实验;在单位实验中,各类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以充分理由为前提,制止没有科学意义和社会价值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

第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应当公开,有关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生物与医学伦理的研究者,对其做出限期整改决议,并可作为科研不端行为公示及记录在册。对伤害患者或志愿者、肆意虐待实验动物、蓄意使用生物技术引起伦理事件者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与相应处理。

第四章 科研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我院所有职工、学生以及其他以单位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十九条 失信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管理失信行为指科研机构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或管理不规范造成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条 科技处采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方式,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列入失信行为清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或举报的失信行为,由科技处组织专家鉴定组负责调查并认定相关主体确实存在失信行为清单所列举的行为的,填写《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表》(以下简称《失信记录表》附件1)并将鉴定结果在院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每年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表》内容进行汇总,并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合格、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进行累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科研机构和人员信用数据库”根据需要进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查询。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联合院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信用合格(***)。即没有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将信用合格作为院重大科研选题立项、重大科技任务组织、重大成果评选、先进表彰、专家推荐等工作的必备条件。

(二)一般失信(**)。评为该等级的机构,取消本科室1年内评选各类先进集体的资格。评为该等级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违规所得,1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1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三)严重失信(*)。评为该等级的机构,取消本科室3年内评选各类先进集体的资格。评为该等级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违规所得,3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项目。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失信惩戒期满后信用可自动恢复。

第二十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信用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后15日内向科技处提起申诉,由科技处重新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第五章 科研记录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记录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文献检索或资料分析等,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包括对结果的统计、分析等,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和对这些记录的相关分析,可作为不同时期深入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资料。参照《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实验记录管理规范》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