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9-12-09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院所”,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实验室主任是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我院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职工、学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导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必须落实做好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落实全院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文件、通知、工作进展等,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指导、督查、协调本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建立、落实好实验室准入制度;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等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各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专门指定相关人员,为实验室各相关房间的直接安全负责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好实验房间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落实好安全隐患整改。


第七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我院举办的安全培训讲座;应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须熟悉实验室内水、电、气开关的分布情况。所有工作人员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并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 各实验室需根据实际,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临时来访人员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入,且非工作原因,不得进入实验区域;临时来访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出现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科研及其他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建立并维护好相关物品管理台帐。各实验室所有人员要明确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品种、类型;同时各实验室须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储存,双人双锁;要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报废台帐;同时做好单一危险化学品的存储量。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按照包装和标识实行分类处理;试剂废液要提前整理好,提前与相关职能科室联系,并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定时送往废液库。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且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排专人管理,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很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科研工作。实验室所有人员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所有科研仪器必须按使用说明规范操作,严禁违规操作,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内应保证开关安全,必要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


第十五条 手提电脑、手机等充电行为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进行;电脑、空调、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并且电源不得串联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各实验室须设立签字本,最后一位人员出门前要登记实验室安全情况并签字。


第十六条 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动用明火操作或者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由科技处确认后报保卫科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跑冒滴漏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各实验室未经批准,严禁私自改动、挪用、遮挡、损坏安全消防设备;消防器材周围禁止堆放杂物,消防通道要保持通畅。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院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和督查,并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保卫科及科技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院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将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必须沉着应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保卫科及科技处。事故所在实验室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科及科技处,并且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