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

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1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科技成果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对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再授权、再让与及其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合同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科技处是单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和业务指导。各科室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对外合作,积极成立新型研发平台。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院、重大创新载体等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成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载体。通过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单位科技成果在地方转化落地。


    第八条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学科型公司,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学科建设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学科型公司成立后具体由资产经营性公司代表本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科研管理人员可以作为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并依法取得省市给予的奖补。具体的奖补分配方式由科技处决定。

    第十条 单位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    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六)    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需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二条 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负责人拟定合同后交科技处,由科技处依据单位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手续。具体参照《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与受让方通过协商,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二)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三)通过技术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四)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利用单位职务发明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单位将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10%转入科研管理经费,10%转入院科技发展基金。对转化的科研成果的专利发明人的奖励金额不低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50%。

    第十五条 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第十六条 对单位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单位将作价投资取得股份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其余10%作为单位股权。


    第十八条 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在院内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项目研究团队可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奖励。单位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或委托他人代持,转让或代持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价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价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


    第二十条 上述现金收益是指由单位获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由单位自行支配的现金收入。


    第二十一条 单位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申请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承担的项目和经费,视同相应等级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具体标准参照《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新创业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及取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及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经所在科室、科技处、人事科、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通过后交科技处、人事科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未经单位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单位有权收回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单位允许,泄露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单位科技成果的,单位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条 对于他人侵犯单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情况,单位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有义务提供协助。因此所取得的专利授权费或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对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承担,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责;对借机谋取私利、高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